退役军人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2020-07-20 来源:四川会计网 阅读量:15092

导读:为了支持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财税〔2019〕21号文件,对于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给与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那么企业享受退役军人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如何做?下面就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退役军人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享受增值税减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

退役军人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好啦上文就是关于退役军人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的解读,如果大家看了之后觉得有所帮助的话,欢迎收藏、点赞、转发哦!如果大家在实务工作中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登陆我们的网站了解更多资讯,也可以点击网站小窗口向我们的专家老师咨询哦~

大家都在问
您正在与金牌答疑老师聊天